和政县财政局信息公开制度
一、和政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和保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和政县财政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信息:
1.机构领导
2.机构设置
3.政策文件
4.县级财政预算、决算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
6.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本制度由和政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和政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初审,经办单位认定为涉密不宜公开事项,报和政县保密局复核确定。
第五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局审核同意后免于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和政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监督机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和保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纪检部门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重点督导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建立协作机制。
第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局纪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不及时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