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办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和政县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查阅。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办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办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办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办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办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办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有:
1.领导介绍,包括本单位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等信息;
2.政策文件,包括扶贫政策、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脱贫攻坚相关(通知)报告、年度扶贫工作要点等;
3.项目和资金,包括扶贫资金年度计划、小额信贷、项目库建设、扶贫项目年度计划、扶贫项目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支援资金使用情况等;
4、综合政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和政县人民政府网:http://xxgk.hezheng.gov.cn;
2.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3.政务信息公开栏、宣传告示、电子信息屏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和政县乡村振兴局
联系电话:0930—5521193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传 真:0930—5522193
通讯地址:和政县城关镇一号统办楼一楼
邮政编码:731200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办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办申请获取。
1.提出申请
向本办提出申请的,应填写《和政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xxgk.hezheng.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定《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办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办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答复时限
本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最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县政府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