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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来源: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48 发布时间:2023-09-0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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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州农发〔2022〕33号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中心),州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兔疫计划的通知》(甘牧医〔2022〕7号)精神,我局制订了《2022年全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你们,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 基本原则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

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的主要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 免疫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 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布病和包虫病实施监测净化。

二、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州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由有关企业(单位)逐级报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州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 羊、人工驯养的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州新生羔羊、新补栏的和超过免疫保护期3年的羊只进行免疫,并做好免疫记录。

布鲁氏菌病:根据国家免疫计划和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文件要求,继续坚持监测净化的策略,暂不实行免疫。

包虫病:继续坚持监测净化的策略。

各县(市)可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实施区域强制免疫,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第三方服务主题购买免疫服务,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各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五、组织实施

(一) 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应按照本计划要求, 结合本县(市)实际,及时制定本县(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免疫有关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及我省2022年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下发后)执行。

(二) 规范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管理。小反刍兽疫、包虫病驱虫、布病检测试剂和猪瘟疫苗由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购。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规范疫苗供应,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

各县(市)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疫苗验收、领取、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库、专账的管理措施,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疫苗报废、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机制,做好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

按照疫苗说明书规范使用各类疫苗。对小反刍兽疫、羊痘等病种疫苗在大面积免疫注射前,须进行小范围免疫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全面开展免疫接种。

(三) 稳步推进“先打后补”。今年,省上将扩大“先打后补”试点范围,我州选择临夏县、永靖县、康乐县为试点县(试点规模养殖场见附表),从今年春防开始,不再给试点养殖企业供苗,由其自主采购国家批准生产的合法疫苗进行免疫,由县(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抗体监测合格后,年底按标准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各地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县(市)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国家动物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养殖者提升自主免疫意识和科学养殖、防疫水平。要组织做好乡村动物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免疫技术水平,增强个人防护意识,确保免疫质量和效率。

(五)规范免疫操作,完善免疫记录。免疫时应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要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台账,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 落实报告制度。各县(市)要对畜禽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 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春秋集中免疫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免疫效果抽查评价并上报工作总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州农业农村局和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做好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直到免疫抗体水平达标;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的养殖场户,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各县(市)将评价结果及时报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全州动物免疫效果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并将监测结果按时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因注射疫苗造成零星死亡的,目前国家未出台补偿标准和办法,各县(市)要及时联系疫苗厂家,由疫苗厂家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统一给予赔付;对因注射疫苗出现群体性副反应发生死亡情况的,各县(市)要及时联系疫苗厂家在24小时内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畜牧兽医局,如果确认是由疫苗引起的问题,由疫苗生产厂家进行处理。因疫苗副反应发生赔偿的,资金支付程序要合法规范,严禁截留挪用,相关认定材料、档案要规范保存。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七、经费管理

各县(市)要加强动物防疫经费的管理工作,保证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经费落实到位。按时完成省上下达的工作任务,年底前向州农业农村局报送动物防疫经费使用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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