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社局信息公开制度
和政县人社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金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现结合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单位招标采购秘密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本单位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向其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单位的依申请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六条 本单位通过网上下载、当场发放、传真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受理机构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本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