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水务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夏州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二条 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务活动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应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活动范围,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文件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职能类。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三)决策类。
1.水利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节水型社会建设情况;
3.水资源配置和利用统计信息;
4.财务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6.抗旱防汛物资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四)审批类。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要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在公开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要切实履行信息主动公开职责,违反本制度,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