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卫发〔2023〕135号关于印发《和政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制度》的通知
和政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供应机制,确保药品正常供应和货款及时结算,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规范化建立的村卫生室等)。
一、网上集中采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坚决杜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线下采购药品。但群众有特殊要求的线下药品采购量不得超过库存药品总量的5%。采购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均应通过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及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采购(毒、麻、放、精等特殊管理药品和未纳入平台采购的中药饮片除外),村卫生室所需药品统一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采购,不得私自采购。所有采购药品均由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由其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
二、采购计划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药品库存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盘点核实,随后按照需求拟定药品采购计划,经乡镇卫生院院务委员会讨论确定,于采购药品前3天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备案表上报会计核算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村卫生室药品采购计划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审核、汇总统一上报。要求乡镇卫生院药品库存总量不得超过30万元,各卫生室药品库存总量不得超过1万元,在库存药品总量大于以上要求的不允许再次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药品数量、品种以适量为宜,既要满足需求又要避免库存药品过多造成损失。或因丙类药品医保不予报销而加重百姓负担。
三、基本药物制度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告知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统一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管理情况、诊疗服务情况等纳入绩效考核,按考核结果给予村医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严禁向未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医发放补助资金。
四、药品运转管理
乡镇卫生院药品的出入库、调拨、盘点等工作由His系统统一管理。购进药品时必须对药品的内外包装、标识、外观性状进行检查,并有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和配送清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应拒收。药品必须储存在药房(药库)内,不得存放于其他场所。药品存放应符合其性能要求,如避光、通风、防潮、防霉、防鼠、防污染等条件。冷藏药品放置冰箱,温度控制在2—10℃,阴凉处存放药品控制在20℃以下,常温存放药品控制在30℃以下,药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 。每天做好温湿度和冰箱温度监测记录。药品要分类摆放并有统一的分类标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红色“不合格”标识。药箱应保持清洁,拆零药品必须保留原包装及其标签,不得重复使用旧药瓶及其标签,药箱内不得存放冷藏药品,需要使用时随用随取,使用后及时按要求存放。拆零药袋必须注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应定期检查所有药品质量并做好药品养护记录,发现不合格药品要做好登记。村卫生室发现不合格药品必须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处理。
五、近效期药品管理
严禁将近效期药品调拨至村卫生室。所有药品实行效期管理,先进先出,近期先用,效期一年内的药品要有明显标志,并做好记录。凡接近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近效期药品的储存,应有明显标记《近效药品一览表》,效期不满三个月的药品应及时与临床科医生联系使用或医药公司更换。
六、不合格药品管理
凡出现破损、变质、发霉、虫蛀、过期等质量问题的药品,一律按不合格药品对待。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标注红色“不合格”标识。填写不合格药品登记表,由药房负责人提交院委会讨论确认,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处置或销毁(包括对毒、麻、放、精神类等特殊药品的销毁)。销毁药品要进行登记,登记表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单价、金额及销毁总额、销毁原因、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监督人等。在进行药品销毁时,须至少有两位监督人在场,另需监督人、药房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单位负责人在药品销毁登记本做记录并签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年不合格药品价值总额不得超过全年销量的3‰,超出部分由相关负责人自行承担。若因玩忽职守,造成药品过期、损毁、霉烂、变质等,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药房管理人责任。
七、监督检查管理
核算中心按照药品采购计划备案表不定期对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若发现有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或收受回扣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