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字〔2022〕20号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罚字〔2022〕20号
甘肃恒裕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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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码: 622701********3228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张寨村当庄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2)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3月14日,你单位未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罚款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