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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州环(和)罚〔2024〕02号

来源: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 浏览次数:366 发布时间:2024-11-2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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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环(和)罚〔2024〕02号

当事人名称:和政县盛琛饲料厂

法定代表人:姚沛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MADMNB8A9N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三合镇尕新庄26号铺面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产生的恶臭气体无组织向大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25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024年10月25日)、以及违法现场取证和指证影像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和)罚告〔2024〕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 年11月20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器进行裁量和2024年11月4日召开的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纳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1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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