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5013970487H/2024-00032 | 主题分类 | 和政办发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发布日期 | 2024-04-11 |
标 题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政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和政办发〔2024〕12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政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和政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和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和政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县文物资源状况,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13号)和《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24〕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守护中华文化根脉,挖掘文物时代价值,丰富历史文化滋养,认真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实施、改革创新、活化利用,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深入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各项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
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6个类别,共63个细分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 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3个细分类别。
(二)普查内容
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任务
1.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普查准备阶段: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重点确认复查文物当前保存状况。
2.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普查准备阶段: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全县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县级相关行业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红色资源、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水利遗产、交通遗产等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
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覆盖,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已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复查,尚未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新发现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登记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根据普查结果,汇总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将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查结束后,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5.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纳入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四)普查方式
1.信息采集。利用国家文物局开发的普查系统,统一执行普查标准,规范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工作。
2.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逐一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
3.数据上报。由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州级普查机构审核,审核后上报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
4.质量抽查。在普查中,运用统计抽样调查方法,组织专家抽查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
5.总结应用。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
三、工作步骤
按照国家和省州工作部署要求,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动员部署,建立县级普查工作领导机构,组建普查队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普查培训,选择典型文物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组织普查队伍开展实地文物调查,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并对全县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核查上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和政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工作机构,组建普查队伍,充分调动博物馆、纪念馆、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确保普查任务落实落地。
(二)做好经费保障。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省、州、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级财政主要负责县级层面数据采集、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费、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支出,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拨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三)加强质量管控。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控制,严格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普查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四)加强违法违纪查处。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等情形,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五)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力度,发动各方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广泛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工作要求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生动反映文物资源普查过程和成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配合普查,动员全社会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