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25013970487H/2021-44696 | 主题分类 | 民生及社会事业 |
成文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标 题 | 关于印发《和政县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和政县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府发〔2021〕95号
和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政县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和政县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拆迁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政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和政县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拆迁实施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和政县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范围
和政县县城东城区。
二、人员安排
为确保县城东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顺利实施,县上成立由副县级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达浪乡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局、交通局、教科局、财政局、司法局、公安局、电信局、供电公司、移动、联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达浪乡政府,由达浪乡党委书记赵仲安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达浪乡政府、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抽调,具体开展宣传动员、土地房屋等实际丈量登记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达浪乡人民政府负责,及时与群众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发放补偿安置款。
三、工作流程
(一)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由达浪乡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制定符合县情、现状、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搬迁协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二)发布征地拆迁公告
由和政县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征地拆迁公告,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并通过航拍对征地拆迁范围及范围内的建筑物与地面附着物进行确定。
(三)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
根据和政县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由征地拆迁工作小组对和政县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范围内的对象进行实地入户,宣传动员。同时,做好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丈量登记,详细掌握征地拆迁对象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群众改造意愿和补偿方式等信息,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工作小组,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积极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保证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耐心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给群众讲解清楚各项政策规定,依法按政策做好被征迁群众补偿安置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资金保障
由县财政划拨至县自然资源局专户,县自然资源局按乡镇上报的征地核算结果将征地补偿安置款拨付至乡镇,由乡镇做好与群众的征地补偿安置款发放工作。
(二)宣传氛围营造
县融媒体中心牵头,积极发布和准确解读征地拆迁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和政县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工作中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维稳保障
县公安局牵头,根据县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阻挠征地拆迁、恶意上访缠访、发布虚假信息、征地拆迁中漫天要价、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切实为我县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工作与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五、时间步骤
经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征地拆迁等工作,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拆迁所有工作任务,具体时间步骤由征地拆迁工作小组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和政县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
组 长:陈 洪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人选
副组长:****** 达浪乡县级包乡领导
成 员:赵仲安 达浪乡党委书记
祁 刚 县住建局局长
康 旭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金环 达浪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马小虎 县教科局局长
马俊林 县交通局局长
祁占录 县发改局局长
张世栋 县财政局局长
马占龙 县司法局局长
马玉成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春山 县电信局局长
王 鹏 县供电公司经理
蒋 涛 县移动公司经理
张得功 县联通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接替人员自行递补,不另行文。
和政县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土地丈量登记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
组 长:朱少虎 达浪乡副乡长
成 员:李志平 达浪乡司法所所长
王峰珺 达浪乡综治办主任
乔文嘉 达浪乡计生站站长
李登顺 达浪乡李家坪村党支部书记
李仲奎 达浪乡郑家坪村党支部书记
麦淑英 达浪乡大庄村党支部书记
乔文孝 县住建局污水处理站站长
赵 瑞 县住建局二级主任科员
虎 岩 县住建局房产办主任
朱云霞 县住建局工程师
马 鹏 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马丽艳 县自然资源局七级职员
魏 彦 县自然资源局城关分局局长
汪建军 县自然资源局八级职员
张育胜 县司法局律师
和政县滨河东区文化旅游开发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耕地每亩8万元,林地每亩4.8万元,农路、水渠、和其他未利用地每亩0.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一 | 单位:元 | ||||
序号 | 补偿物类型 | 单位 | 标准 | ||
1 | 育 苗 | 云杉 (平均高度) | 高度在50㎝以下(每平米12株以上) | 亩 | 8000 |
2 | 高度在50㎝-100cm(每平米6株以上) | 亩 | 10000 | ||
3 | 高度在100cm-200cm(每平米2株以上) | 亩 | 12000 | ||
4 | 高度在200cm以上(每平米1株以上) | 亩 | 15000 | ||
5 | 啤特果 | 亩 | 15000 | ||
6 | 酸果、山杏、速生柳等 | 多年生 | 亩 | 5000 | |
7 | 中药材 | 当归、柴胡、黄芪、羌活等 | 多年生 | 亩 | 2000 |
8 | 苗床 | 云杉、油松、马尾松等 | 每平米150株以下 | 亩 | 10000 |
9 | 每平米150-300株 | 亩 | 15000 | ||
10 | 每平米300-400株 | 亩 | 23000 | ||
11 | 每平米400株以上 | 亩 | 25000 | ||
12 | 农作物 | 小麦、油菜、玉米等 | 亩 | 1000 | |
13 | 经济林树种 | 胸径5-10CM | 株 | 100 | |
14 | 胸径10-15CM | 株 | 200 | ||
15 | 胸径15-20CM | 株 | 300 | ||
16 | 胸径20CM以上 | 株 | 500 | ||
17 | 生态林树种 | 胸径4-10CM | 株 | 40 | |
18 | 胸径10-15CM | 株 | 100 | ||
19 | 胸径15-20CM | 株 | 160 | ||
20 | 胸径20CM以上 | 株 | 200 | ||
21 | 坟 | 座 | 2500 | ||
注:其它未列入附着物按上述同类型确定。 |
三、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一)宅基地
1、补偿面积的确定
(1)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现状有房屋并且长期有人居住的住宅,有审批手续的,以宅基地土地使用证或审批手续登记面积为准,其中的200㎡按1:1.2比例置换安置房,剩余面积按每平方米25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登记面积之外的按照耕地征收标准每亩8万元进行货币化补偿;宅基地登记面积大于现有宅基地实际面积的,以实际丈量的宅基地面积为准。利用住宅用地开办商铺等改变实际用途的,一律按照住宅对待。
(2)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现状有房屋并且长期有人居住的住宅,无审批手续的住宅面积一律按200㎡核定,不足200㎡按实际丈量面积确定,超过面积一律按耕地对待,按每亩8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合法面积上补偿标准的一半进行货币化补偿。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通过乱搭乱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及土地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补偿标准
(1)宅基地中有建筑物的200㎡按1:1.2比例置换安置房。
(2)置换安置后,在宅基地范围内所有土地、一层房屋或建筑物及构筑物、大门、围墙、圈舍、厕所、井窖、树木、各类管道、院子硬化等所有地上附着物不再单独补偿。
(3)二楼、三楼及以上楼层为砖混结构建筑每平米补偿1200元。
(4)其它简易结构建筑按附表二中的相应分类标准补偿,地下室(层高大于2米)每平米补偿600元。
(5)宅基地以外的公用巷路一律不再补偿(因安置点也有基础设施配套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
3、安置楼住房置换办法
(1)安置楼置换原则上以实物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
(2)当置换第一套安置房,不足安置点最小户型面积时必须保证一套安置房,不足面积住户按每平方米2500元补足差额部分;安排第二套及多套安置房,面积不足最小户型50%时,给住户每平方米2500元货币补偿;超过50%时,按安置点最小户型面积,不足面积住户按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补足差额部分。
(二)安置房选择
以签订协议时间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补偿多套安置房的,只能挑选一套。2021年11月30日之后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户,按以下办法摇号确定房源(楼段标准:1--5层为低段、6--20层为中段、21层及以上为高段):
(1)当拆迁户只有一套安置房时则在安置楼中段楼层安排一次摇号机会,确定房源。
(2)当拆迁户拥有两套安置房时则在安置楼中段楼层和低段楼层或高段楼层(自主选择),各安排一次摇号机会,确定房源。
(3)当拆迁户拥有三套安置房时则在安置楼低段楼层、中段楼层、高段楼层各安排一次摇号机会,确定房源。
(4)当拆迁户拥有多套安置房时则在安置楼中段楼层一次摇号机会、低段楼层或高段楼层由拆迁户自主选择摇号机会,确定房源。
(三)过渡安置费
在征地拆迁期间的住宅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700元。拆迁户置换了一套或多套现有安置房的,安置过渡费发放从该户签订协议之日当月算起,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过渡费;拆迁户置换了一套或多套新建安置房的,安置过渡费发放从该户签订协议之日当月算起先发放一年的过渡费,剩余部分到新建安置房竣工交付之日一并发放;拆迁户置换的多套安置房既有现有安置房,又有新建安置房的,安置过渡费从该户签订协议之日当月算起一次性发放6个月。
(四)资金管理
拆迁安置补偿费由达浪乡负责发放给拆迁户;拆迁户补缴的款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专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五)产权证办理
本次征地拆迁涉及的住户,置换相应的安置房后,不动产权证书由相关部门予以办理,相关费用由拆迁户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2)对违法违章建筑必须由县自然资源、住建、乡镇及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司法程序解决。非法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3)房屋的装饰、装修、装潢等一律不予补偿。
(4)征地范围内的停车场、养殖场、茶园、企业由主管部门进行界定,无证经营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为违章违法建筑的一律无条件拆除,土地按照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不再另行补偿;有证经营的停车场、养殖场、茶园、企业用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审批部门核实土地性质,集体土地按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国有土地按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建筑物按附表二补偿。
(5)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达不成协议或不在本补偿标准之内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公证机关、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等监督,摇号抽取甘肃省评估公司名录当中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出评估报告,按司法程序进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核评估、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同时,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暂停强制执行。若达不成征地拆迁协议,经评估,拆迁户既不认可评估结果又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按影响重大项目,进行强制执行。
附表二 | 单位:元 | |||||
序号 | 补偿物类型 | 单位 | 标准 | |||
1 | 房屋及搭建物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1200 | ||
2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1000 | |||
3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600 | |||
4 | 四周砖墙石棉瓦结构 | 平方米 | 310 | |||
5 | 简易房 | 平方米 | 90 | |||
6 | 地下室 | 平方米 | 600 | |||
7 | 四周砖墙彩钢瓦结构(彩钢瓦) | 平方米 | 300 | |||
8 | 简易彩钢瓦结构 | 平方米 | 250 | |||
9 | 简易石棉瓦结构 | 平方米 | 150 | |||
10 | 其他 | 24砖墙 | 米 | 500 | ||
11 | 12砖墙 | 米 | 250 | |||
12 | 宅基地以外的圈舍(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450 | |||
13 | 宅基地以外的圈舍(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