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州生环和罚字〔2020〕07号
和政县大何家建材厂:
营业执照号:622925600054127(1-1)
法人身份证号码: 622925******3009X 地 址:和政县梁家寺乡大何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堆煤场密闭、围挡、遮盖不严,场区内扬尘管控不到位。
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临州生环和罚告字(202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0年7月8日,你单位未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和政分局
2020年7月14日